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协助党和政府加快老区脱贫致富步伐,促进老区两个文明建设,特成立焦作市老区建设促进会(简称焦作市老促会)。 第二条 焦作市老促会是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市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为独立的社会法人。 第三条 焦作市老促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按照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要求,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引下,面向老区,服务老区,促进老区的两个文明建设。 第四条 焦作市老促会在市委、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,业务主管单位为焦作市人民政府,依托单位为市农业综合开发(扶贫开发)办公室。 第五条 焦作市老促会的办公地点暂定在市农业综合开发(扶贫开发)办公室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焦作市老促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: 一、宣传党和国家老区的方针、政策,动员社会各界力量,关心和支持老区建设; 二、深入老区调查研究,反映老区人民的意见和要求,提出政策性建议; 三、帮助老区开发资源,为老区建设提供咨询服务; 四、牵线搭桥,为老区引进人才、技术、资金和建设项目; 五、接受国内外政府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、资助,扶持老区发展经济、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等事业; 六、为老区疏通生产经营渠道,帮助开拓产品和劳务市场; 七、帮助老区开展职业技术培训,为老区建设培养适用人才; 八、加强与国家老促会、省老促会和各地市县老促会的联系,交流经验,互相配合,共同促进老区的建设和发展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 一、拥护本会的章程; 一、有加入本会的愿望; 三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 四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五、符合民政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其他规定。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 一、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由一位会员推荐; 二、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或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接纳个别会员; 三、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: 一、在本会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二、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批评、监督权; 三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 四、阅读本会的文件、资料; 五、有退会的自由。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: 一、执行本会的决议、决定; 二、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; 三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老区建设的方针、政策; 四、深入老区调查研究,为党和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; 五、为老区的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咨询服务,为老区人民办好事、办实事; 六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 第十一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会员,应给予表扬或奖励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、损害本会声誉,须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予以劝退或除名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焦作市老促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 一、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 二、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三、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、理事;聘任本会名誉会长、顾问; 四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五条 焦作市老促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。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、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情况特殊的,可以采用个别征求意见形式表决通过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会议由会长主持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。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委、市政府同意。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。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条 本理事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应由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、身体健康、能坚持工作的老干部担任,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其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。任期需超过两届的,须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并按照程序选举通过。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。在集体领导下实行会长分工负责制。重大问题由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决定,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付诸表决时,按有关规则办事。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是,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;检查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决议、决定执行情况;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,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 第二十四条 本会机关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。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一、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; 二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三、提名副秘书长、办公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聘用人选,提请常务理事会议决定; 四、负责机关的财务、财产管理工作; 五、处理机关的日常事务。 第二十六条 市老促会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委、市政府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 一、政府拨款; 二、社会捐助; 三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四、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金使用应按照有关规定,建立财务开支制度,实行专帐管理,专款专用,并严格审批手续,接受财政、审计部门监督。 第二十九条 市老促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如需修改,理事可用口头或书面提出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 第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后,须在十五日内报送市委、市政府审查同意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时,由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市委、市政府同意。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市政府及有关机关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如有财产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,交给政府指定的部门接管。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焦作市老促会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。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老促会常务理事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