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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焦作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

    2013-8-21 17:09| 发布者: laoquw| 查看: 3264| 评论: 0

    摘要: 2003年3月14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一届一次理事会通过

     

    第一章   

     

    第一条  为了协助党和政府加快老区脱贫致富步伐,促进老区两个文明建设,特成立焦作市老区建设促进会(简称焦作市老促会)。

    第二条  焦作市老促会是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市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为独立的社会法人。

    第三条  焦作市老促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按照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要求,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引下,面向老区,服务老区,促进老区的两个文明建设。

    第四条  焦作市老促会在市委、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,业务主管单位为焦作市人民政府,依托单位为市农业综合开发(扶贫开发)办公室。

    第五条  焦作市老促会的办公地点暂定在市农业综合开发(扶贫开发)办公室。

     

    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     

    第六条  焦作市老促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:

    一、宣传党和国家老区的方针、政策,动员社会各界力量,关心和支持老区建设;

    二、深入老区调查研究,反映老区人民的意见和要求,提出政策性建议;

    三、帮助老区开发资源,为老区建设提供咨询服务;

    四、牵线搭桥,为老区引进人才、技术、资金和建设项目;

    五、接受国内外政府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、资助,扶持老区发展经济、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等事业;

    六、为老区疏通生产经营渠道,帮助开拓产品和劳务市场;

    七、帮助老区开展职业技术培训,为老区建设培养适用人才;

    八、加强与国家老促会、省老促会和各地市县老促会的联系,交流经验,互相配合,共同促进老区的建设和发展。

     

    第三章   

     

    第七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一、拥护本会的章程;

    一、有加入本会的愿望;

    三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    四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    五、符合民政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其他规定。

    第八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:

    一、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由一位会员推荐;

    二、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或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接纳个别会员;

    三、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    第九条  会员的权利:

    一、在本会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  二、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批评、监督权;

    三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

    四、阅读本会的文件、资料;

    五、有退会的自由。

    第十条  会员的义务:

    一、执行本会的决议、决定;

    二、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;

    三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老区建设的方针、政策;

    四、深入老区调查研究,为党和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;

    五、为老区的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咨询服务,为老区人民办好事、办实事;

    六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    第十一条  对本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会员,应给予表扬或奖励。

    第十二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    第十三条 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、损害本会声誉,须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
     

    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     

    第十四条  焦作市老促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  一、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    二、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  三、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、理事;聘任本会名誉会长、顾问;

    四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  第十五条  焦作市老促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。

    第十六条 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、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情况特殊的,可以采用个别征求意见形式表决通过。

    第十七条 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会议由会长主持。

    第十八条 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。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委、市政府同意。

    第十九条 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。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  第二十条  本理事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应由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、身体健康、能坚持工作的老干部担任,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。

    第二十一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其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。任期需超过两届的,须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并按照程序选举通过。

    第二十二条 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。在集体领导下实行会长分工负责制。重大问题由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决定,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付诸表决时,按有关规则办事。

    第二十三条  本会会长的职权是,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;检查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决议、决定执行情况;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,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
    第二十四条  本会机关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。

    第二十五条 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一、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;

    二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  三、提名副秘书长、办公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聘用人选,提请常务理事会议决定;

    四、负责机关的财务、财产管理工作;

    五、处理机关的日常事务。

    第二十六条  市老促会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委、市政府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。

     

    第五章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
     

    第二十七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

    一、政府拨款;

    二、社会捐助;

    三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    四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第二十八条  本会资金使用应按照有关规定,建立财务开支制度,实行专帐管理,专款专用,并严格审批手续,接受财政、审计部门监督。

    第二十九条  市老促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  第三十条 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   

    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 

    第三十一条  本会章程如需修改,理事可用口头或书面提出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    第三十二条  章程修改后,须在十五日内报送市委、市政府审查同意。

     

    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

     

    第三十三条 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时,由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市委、市政府同意。

    第三十四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市政府及有关机关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  第三十五条  本会终止后如有财产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,交给政府指定的部门接管。

    第三十六条 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   

    第八章  附则

     

    第三十七条  本会章程经焦作市老促会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。

    第三十八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老促会常务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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